租借教室及展演場地開放申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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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租借教室及展演場地作業流程 

()服務對象:一般民眾

()作業流程:

 

 ()場地申請表:

 ()聯絡方式:

電話 & EAIL

教室租借:03-5263176#50

E-mail: chang@mail.nhcsec.gov.tw

 

展演場地租借: 03-5263176-33

E-mail: chin@mail.nhcsec.gov.tw

傳真:

03-5249387

 

  地址:新竹市武昌街一一○號

 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

第一條       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二條        本館場地(含禮堂、研習教室)使用規定及收費基準如附表。

第三條        前條收費基準,視物價、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,每3年至少應辦理檢討1次。

第四條       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 

附表: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場地使用規定及收費基準(單位:新臺幣/元)

 

場地名稱

區別

使用費

備註

禮堂

每場

二千

一、約可容納一百五十人。

二、需使用鋼琴者自付調音費。

研習教室

每場

五百

約可容納四十人至八十人

 

說明:一、使用時間:上午八時至十二時,下午一時至五時,晚上六時至十時。

 二、表中「每場」時間以四小時為一基數,未滿四小時以四小時計,超

出四小時,另加一場費用,依此類推。

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總說明

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執行各項有關場地使用之管理,依規費法

第十條第一項「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,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,並檢附成本資

料,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同意,並送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。」之規定,擬

具本草案,其要點如次:

一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。(草案第一條)

二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館場地(含禮堂、研習教室)使用規定及收費基準。(草案第二條)

三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,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物價、成本變動或其他因素

      (如市場行情變動),適時檢討修正。(草案第三條)

四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 本標準施行日期。(草案第四條) 

國立新竹社會教育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逐條說明

    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   

第一條 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本標準之法源依據。

第二條   本館場地(含禮堂、研習教室)使用規定

        及收費基準如附表。

本館場地(含禮堂、研習教室)使用規定及收費基準。

第三條   前條收費基準,視物價、市場行情變動或成變動,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。

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,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物價、成本變動或其他因素(如市場行情變動),適時檢討修正。

第四條 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標準施行日期。